妨害公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NTDM-113-投簡-493-20250123-1

字號

投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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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春夏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附表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陳春夏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及竊 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斷。 四、本院審酌:被告恣意以附件所示之方式隱匿附表所示由南投 縣草屯地政事務所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侵害國家法益,所為實值非難。並衡酌被告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本案竊取隱匿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雖屬被告本案犯行之 犯罪所得,然本院考量上開文書實際價值低微,顯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孟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文書發文字號 1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09220號公告 2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08740號公告 3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09310號公告 4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09750號公告 5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09900號公告 6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65350號公告 7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0030號公告 8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0040號公告 9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0130號公告 10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0620號公告 11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0910號公告 12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1240號公告 13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1260號公告 14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1780號公告 15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1950號公告 16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0920號公告 17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2190號公告 18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09920號公告 19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2720號公告 20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09690號公告 21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2790號公告 22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3680號公告 23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0770號公告 24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1320號公告 25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0190號公告 26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09500號公告 27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3390號公告 28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3510號公告 29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草資字第013520號公告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303號   被   告 陳春夏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春夏於民國113年3月9日17時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址設南投縣○○鎮○○路00000號之南投縣草屯鎮地政事務所(下稱草屯地政)旁停車場,其後於同日17時54分許,知悉政府機關公布欄內之公文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犯意,徒手打開草屯地政設置在該處之公告欄玻璃後,竊取置於公告欄內如附表所示發文字號之公告公文共29張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背包內,隨即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離去,而隱匿草屯地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嗣經草屯地政人員發現公文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案發現場之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草屯地政事務所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春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徐鶴珠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暨監視器翻攝照片共2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遭竊之草屯地政公告列印資料29張附卷可參,復有監視器光碟1張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第1項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 管文書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孟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佳妤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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