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2-20
案號
NTDM-113-投簡-592-20250220-1
字號
投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岳國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岳國郎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違反森林法案件之前案紀錄,有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為圖己利,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恣意撿拾屬於國有財產之漂流木而侵占入己,侵害主管機關對森林產物之保育政策及管理措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所撿拾之漂流木,業由主管機關領回,及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宇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 靖 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907號 被 告 岳國郎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岳國郎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某時,在南投縣○○鄉○○路000巷0 0○0號旁水溝處,見有未經南投縣政府公告許可撿拾,且原由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下稱林業署南投分署)管領,後因故漂流至上開地點,而脫離林業署南投分署支配管領範圍之如附表所示之木材(下稱本案木材,嗣均發還予林業署南投分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之犯意,將本案木材搬運至上開地點一旁之農地放置而侵占入己。嗣113年8月17日16時43分許,岳國郎駕駛未懸掛號牌之汽車(車身號碼:0000000號)載運本案木材,行經南投縣○○鄉○○巷○○○0號電桿前時,為警攔檢稽查,經警扣得本案木材,而悉上情。 二、案經林業署南投分署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岳國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盧益晉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告訴人林業署南投分署113年9月20日投管字第1134212387號函及所附森林被害告訴書、國有林產物處分價金查定書、林產處分生產費用查定明細表各1份、查獲及扣案物照片15張、被告農田照片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嫌。被告侵 占之本案木材,業經發還告訴人林業署南投分署竹山工作站技士盧益晉,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佐,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 竊取森林主產物、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等罪嫌。惟查,本案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撿拾本案木材之地點,係位於國有林地區,或其他國家對本案木材仍有管領力之地點,則尚難認被告係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竊盜等罪,惟此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係同一基礎社會事實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鄭宇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何彥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名稱 株數 材積 價值 臺灣扁柏、櫸木、松木 3支 0.076立方公尺 3,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