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NTDM-113-撤緩-43-20241127-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洗錢防制法案件(111 年度金訴字第190 號),聲請撤銷緩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420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忠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2 年6 月13日,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190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2 萬 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並於112 年7 月12日確定 在案。惟受刑人逾上述緩刑條件所定期間,仍未繳納緩刑附 條件金2 萬元,是核其所為,已該當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第4 款規定,有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貳、受刑人有聲請意旨所載之確定科刑判決經執行之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執行卷宗資料等為據 。而受刑人嗣經本院發函通知,命限期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按上述緩刑條件繳納緩刑附條件金 2 萬元,受刑人則於113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許,奉函文指 示,赴南投地檢署繳納緩刑附條件金2 萬元完畢,此有南投 地檢署113 年11月26日投檢冠公112 執緩211 字第11390261 62號函及所檢具之該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憑,是 聲請人所主張應予撤銷緩刑之事由業已消滅,難認受刑人違 反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復查無其他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必要執行刑罰之事證,故而,聲請人 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