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NTDM-113-撤緩-50-20241213-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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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承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承奕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承奕因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2號、112年度訴字第10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於113年5月21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緩字第831號)。乃於緩刑期前即111年11月9日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31號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8月28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404號駁回其上訴,並於113年10月10日判決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經提起上訴,後於113年5月21日撤回上訴確定(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因故意犯加重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嗣經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上訴字第140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3年10月10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前案緩刑前因故意犯後案他罪,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從而,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受刑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即本院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故依法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