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NTDM-113-撤緩-60-20250317-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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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宇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 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宇俊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宇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036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2年4月17日確定在案。詎其仍於緩刑期前即110年12月2日至同年月3日間犯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3年7月30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於後案為詐欺集團成員,於有糾紛時動輒參與聚眾毆打被害人。現尚有傷害、妨害秩序、恐嚇取財等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查中,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者,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緩刑宣告與否之權限,該條第1項即規定其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110年10月間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 強暴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1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036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於112年4月17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緩刑期間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4年4月16日止。受刑人另於前案緩刑前之110年12月2日至同年月3日期間內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及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3年7月30日確定在案(下稱後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情形。  ㈡而受刑人後案行為之時間雖係在前案判決日即112年3月10日 前,其於後案行為時,固仍無法預知前案將受緩刑之寬典,及其後案行為對於緩刑宣告所可能產生之影響,尚難以憑此認定受刑人具有強烈之法敵對意識,遽認受刑人有不知悔悟自新之情形,惟考量受刑人前、後2案所犯罪名雖有不同,然2案之犯罪態樣均係與他人共同以施加不法腕力之方式侵害被害人之身體法益,犯罪性質相近,且受刑人於後案審理中否認部分犯行,有卷附後案之刑事判決書可供參考,受刑人後案之犯後態度並非良好,而難認其於前案犯行後有何悔悟之意,且依卷附刑事案件報告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間仍另有從眾滋事之情事經檢察官偵查中,足徵受刑人未能警惕慎行,改過遷善,前案偵審程序並未能使受刑人產生警惕效果,其於司法程序結束後隨時間經過便遺忘教訓、故態復萌,已見其主觀犯意之惡性及反社會性特質。  ㈢本院衡酌上開各情,認受刑人並未因前案給予緩刑而知所警 惕,益見其恪遵法令、自我約束之能力顯有不足,漠視法令禁制,未珍惜法院諭知緩刑之寬典,原宣告之緩刑確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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