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日期

2024-10-30

案號

NTDM-113-易-282-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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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亦 選任辯護人 許慧鈴律師 張博鍾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品亦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品亦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至110年11月2日止,在南投縣○ ○鎮○○路0000號「悅心診所」擔任店長一職,負責銷售美容療程、美容產品、為顧客服務美容療程、管理美容師等項目,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陳品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未將其向顧客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美容服務費用繳回悅心診所,而將附表所示之美容服務費用侵占入己。嗣因悅心診所於陳品亦離職後清查帳目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證據能力說明   本件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下述被告陳品亦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得情形,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154頁),並有附件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又被告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起訴意旨雖認起訴書附表編號3、4、5部分,被告均涉犯業務侵占罪嫌,惟證人蘇玉珍、林宜秋、李玉如於警詢時均證稱為合購課程(見偵一卷第94、110、115頁),是起訴書此部分所載尚有誤會,且檢察官亦當庭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3、4、5部分為合購課程,共為3萬6000元(見本院卷第147頁),被告此部分僅有一次侵占3萬6000元之犯行,是除前述3萬6000元外之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因該部分若成立犯罪,起訴意旨認與經本院論罪之附表編號3部分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侵占之款項數額、已與告訴人 悅心診所達成調解並依調解成立筆錄內容履行、犯罪手段、前未有任何犯罪紀錄,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從事美容業、經濟勉持、沒有家屬要扶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性質相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是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五、又附表所示被告未繳回之美容服務費用,固為被告各次侵占 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17萬4000元,然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依調解筆錄內容匯款17萬4000元予告訴人指定之機構,而將本案侵占所得款項均實際返還告訴人,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陳綢兒少家園收據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購買課程之顧客 顧客購買課程內容、總價(新臺幣) 侵占方式 被告未繳回之美容服務費用 (新臺幣) 主文 1 107年3月16日 許權玲 40堂療程(贈 10堂修復)、 總價6萬元 被告未將其向左列顧客收取之現金3萬元繳回悅心診所。 3萬元 陳品亦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7年6月20日 蘇玉珍、林宜秋、李玉如、巫旻玲(4人合購) 40堂療程(贈 10堂修復)、 總價6萬元 被告未將其向左列顧客收取之現金6萬元繳回悅心診所;被告將左列客戶之消費紀錄,以其帳號密碼登入電腦自行輸入扣除顧客黃婉婷之美容課程堂數。 6萬元 陳品亦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7年11月2日 蘇玉珍、林宜秋、李玉如(3人合購) 15堂療程、 總價3萬6000元 被告未將其向左列顧客收取之現金3萬6000元繳回悅心診所;被告先經由告訴人同意將顧客周吳儀盈購買之40堂美容課程移轉併入至顧客黃婉婷之美容課程,再將左列顧客之消費紀錄,以其帳號密碼登入電腦自行輸入扣除顧客黃婉婷之美容課程堂數。 3萬6000元 (本次消費為左列顧客3人合購,共繳納3萬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個別繳納,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陳品亦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9年4月8日 豹素美 15堂療程、 總價3萬6000元 被告向左列顧客收取現金2萬元後,僅繳回其中1萬2000元,而未將其向左列顧客收取之現金8000元繳回悅心診所。 8000元 陳品亦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9年9月2日 郭麗花 100堂療程 價值10萬元 被告向左列顧客收取現金4萬元,並代其以刷卡方式支付6萬8240元,後經左列顧客匯款6萬元至被告帳戶,惟被告未將其向左列顧客收取之現金4萬元繳回悅心診所。 4萬元 陳品亦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用合計(新臺幣) 17萬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4萬6000元,應予更正) 附件: 一、人證 ㈠證人即告訴人唐瑀訢 1.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4頁;同偵一卷第20-23頁) 2.112年5月3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24-30頁) 3.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31-34頁) 4.112年9月12日檢詢筆錄(偵一卷第172-175頁) 5.113年10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103-128頁) ㈡證人黃婉婷 1.112年5月11警詢筆錄(偵一卷第35-38頁) 2.112年10月17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15-123頁) ㈢證人周吳儀盈 1.112年5月20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60-62頁) 2.112年12月28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45-147頁) ㈣證人許權玲 1.112年5月21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70-72頁) ㈤證人蘇玉珍 1.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93-95頁) ㈥證人林宜秋 1.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09-111頁) ㈦證人李玉如 1.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14-116頁) ㈧證人巫旻玲 1.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18-119頁) ㈨證人豹素美 1.112年5月24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21-123頁) ㈩證人郭麗花 1.112年5月17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40-142頁) 證人即悅心診所會計張筑瑄 1.112年10月17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15-123頁) 證人湯智鴻 1.112年10月17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15-123頁) 證人即悅心診所護理師吳晨寧 1.112年12月28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49-157頁) 2.113年2月29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62-169) 證人即悅心診所護理師王茉茵 ⒈113年2月29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62-169) 二、書證 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20004897號(警卷 ) 1.告訴人指認照片(第11頁) 2.悅心診所員工離職單(第12頁) 3.尊情化妝品有限公司人士資料表(第13頁)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第14頁) 5.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黃婉婷】(第17-29頁;同偵一 卷第42-54頁) 6.悅心診所病歷表【黃婉婷】(第30頁;同偵一卷第41頁) 7.悅心家族會員卡-療程紀錄表、消費紀錄、療程紀錄【黃婉婷 】(第31-33頁;同偵一卷第55-57頁) 8.顧客資料卡【周吳儀盈】(第34頁;同偵一卷第65頁) 9.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周吳儀盈】(第35-37頁;同偵 一卷第66-68頁) 10.108年1月現金帳(第38頁;同偵一卷第69頁) 11.顧客資料卡、消費紀錄【許權玲】(第39-41頁;同偵一卷第 75-77頁) 12.悅心家族會員卡-療程紀錄表【許權玲】(第42頁;同偵一卷 第78頁) 13.107年3月現金帳(第43頁;同偵一卷第79頁) 14.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許權玲】(第44-56頁;同偵一 卷第80-92頁) 15.悅心診所病歷表【蘇玉珍】(第57頁;同偵一卷第97頁) 16.悅心美學診所-療程紀錄表【蘇玉珍、林宜秋】(第58-59頁 ;同偵一卷第102、112頁) 17.107年11月現金帳(第60-61頁;同偵一卷第113頁) 18.悅心美學診所-療程紀錄表【李玉如】(第63頁;同偵一卷第 117頁) 19.107年6月現金帳(第64頁;同偵一卷第105頁) 20.悅心家族會員卡-療程紀錄表、消費紀錄【蘇玉珍、林宜秋、 李玉如、巫旻玲】(第65-67頁;同偵一卷第106-108頁) 21.診療項目(第68-69頁;同偵一卷第58-59頁) 22.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蘇玉珍】(第70-71頁;同偵一 卷第98-99頁) 23.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李玉如、林宜秋】(第72-73頁 ;同偵一卷第100-101頁) 24.顧客資料卡、消費紀錄【豹素美】(第74-76頁;同偵一卷第 127-130頁) 25.悅心診所-療程紀錄表【豹素美】(第77頁;同偵一卷第131 頁) 26.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豹素美】(第78-83頁;同偵一 卷第132-137頁) 27.109年4月現金帳(第84-85頁;同偵一卷第138-139頁) 28.悅心診所病歷表【郭麗花】(第86頁;同偵一卷第144頁) 29.悅心頂級VIP卡、消費紀錄【郭麗花】(第87-88頁;同偵一 卷第145-146頁) 30.中華郵政仁愛霧社郵局存摺封面季內頁翻拍照片【郭麗花】 (第89-90頁;同偵一卷第147-148頁) (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02號卷一(偵一卷) 1.107年5月、107年12月現金帳(第103-104頁) 2.悅心醫美診所報表暨信用卡簽單【郭麗花】(第149頁;同偵 二卷第172-173頁) (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02號卷二(偵二卷) 1.被告112年9月11日刑事答辯狀(第3-14頁) 2.被告與暱稱「悅心會計」之LINE對話紀錄(第15-46頁) 3.被告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暨內頁翻拍照片(第47-48頁 ) 4.被告與暱稱「Angel Tang」之LINE對話紀錄(第49-108頁) 5.被告提出之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網頁資料(第132頁) 6.被告提出之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尊情化妝品有限公司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第133-135頁) 7.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7日民事陳報狀暨檢附撥款 資料(第139-140頁) 8.悅心醫美診所報表【豹素美】(第174頁) 9.悅心診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第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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