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5-03-19

案號

NTDM-113-易-290-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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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曉晴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呂秀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9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75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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