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2
案號
NTDM-113-易-347-20241022-3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杞 選任辯護人 陳凱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4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文杞(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向 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故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