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01
案號
NTDM-113-易-405-2024110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博槐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張博槐自民國000年00月間起受雇於蔡志旻,負責為蔡志旻在南 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管理所栽種之人蔘、何首烏,並為 蔡志旻聘僱工人施作除草、鋪設抑草席等工事。詎張博槐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為蔡志旻聘僱工人 之機會,就附表所示聘僱之工人數,均以每位工人日薪新臺幣( 下同)1,500元計算,向蔡志旻請領工人薪資,惟部分工人實際 上每日薪資僅領得1,300元,而從中詐領工人薪資共4,200元。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張博槐坦承向告訴人蔡志旻浮報如附表所示期間之工人薪資4,200元,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志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卷第1-7頁、偵卷第19-22頁、核交卷第71-73頁)、證人李黛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35-39頁)、證人劉燕玲、陳立庭於偵查中之證述(核交卷第51-53頁)大致相符,並有首烏蔘契作生產合約書(警卷第21-23頁)、農地租賃契約書(警卷第25-2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12年6月30日投埔警偵字第1120013215號函檢附工人薪資表(偵卷第43頁)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向告訴人詐得金額逾6,000元,然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供稱:我實際浮報之工人薪資應以我記錄之工資計算表認定,我偵查時係憑印象認為每人以浮報200元工資計算,約浮報30人次之工資,進而計算出約領得6,000元等語(本院卷第45頁)。經查,告訴人於偵查中雖指證被告浮報工人薪資82.5天,然迄今未提出證據以佐證其指訴,而依被告於案發時記錄之工人薪資計算表,被告係於附表之日期,以每位工人浮報200元工資,共計21人次向告訴人詐領工資4,200元,其餘工作日均如實向告訴人申領工人之薪資。因此在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訴下,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認定被告本案詐領之金額為4,200元。又因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其基本事實相同,僅客體多寡不同,而屬犯罪事實之減縮,並不影響事實之同一性,自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㈡審酌被告並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貪圖小利,向告訴人虛報工人薪資,惟詐得之金額不高,被告雖願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然因告訴人並無調解意願,致被告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職畢業、從事工地粗工、每月薪水約3萬元,育有2名就讀國小之小孩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詐得工人工資4,2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賠償給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代容 (因原宣判日期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停止上班,依法延期宣 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日期 聘僱工人數 被告詐取金額 112年1月6日 6人 (3名工人領1,500元,3名工人領1,300元) 600元 (計算式:200元X3) 112年1月9日 11人 (3名工人領1,500元,8名工人領1,300元) 1600元 (計算式:200元X8) 112年1月10日 11人 (3名工人領1,500元,8名工人領1,300元) 1600元 (計算式:200元X8) 112年1月11日 5人 (3名工人領1,500元,2名工人領1,300元) 400元 (計算式:200元X2) 合計:600+1,600+1,600+400=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