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7

案號

NTDM-113-易-420-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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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國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國南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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