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07

案號

NTDM-113-易-491-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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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I THUY(中文譯名:陳氏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49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貳、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參、經查,本件被告TRAN THI THUY 傷害告訴人阮氏松之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   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 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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