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2

案號

NTDM-113-易-584-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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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正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羅正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於民國11 3年12月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惟因尚有本院所函詢之機關未及回覆,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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