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日期

2024-11-18

案號

NTDM-113-毒聲-176-20241118-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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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 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逾3年後之113年8月23日16、17時許,在南投縣○○鄉○○巷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爰依法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事實,經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勘查採證同意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433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逾3年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事證明確,可以認定。從而,檢察官就被告此部分犯行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自屬合法。 四、另本院發函詢問被告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有無意見,被告 未表示意見,已給予被告周全之程序保障,併此說明。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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