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NTDM-113-簡上-71-20241118-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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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珍 選任辯護人 林銘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中華 民國113 年9 月2 日113 年度投簡字第354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 決(起訴案號:112 年度偵字第327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之宣示判決期日, 變更為○○○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下午2   時宣示判決,惟因勾稽卷證所需,為求判決之謹慎正確,本   院基於節省司法資源及當事人訴訟勞費之考量,裁定變更本   案宣判期日為000 年00月00日下午2 時1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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