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NTDM-113-簡上-78-20250113-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本院南投 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113年度投簡字第238號第一審簡易 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3 項亦有明定。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監在押簡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按上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論以被告分別犯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及有期徒刑4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部分);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之處,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已經與告訴人等和解,原審量刑過重等 語。 四、按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 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查原審以本件事證明確,認被告分別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且已考量被告與告訴人丙○○間雖有糾紛,然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竟與少年劉○賢、林○杰、林○諄共同恐嚇告訴人丙○○、丁○○,致告訴人丙○○、丁○○心生不安與恐懼,並毀損告訴人乙○○所有之物,而使告訴人乙○○受有財產上損害;又非法利用告訴人丙○○之個人資料,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隱私權,所為均屬不該。並衡酌被告尚知坦承全部犯行,惟迄今仍未與告訴人丙○○、丁○○、乙○○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就原審判決為整體觀察後,認原審判決已依本件個案事由而加以審酌刑之輕重,未逾越法定刑度、比例及公平原則,難認原審之量刑有所不當。至被告雖以上開理由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然原審判決已就被告與告訴人等未成立調解且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情狀已加以審酌,被告雖於上訴理由中主張已與告訴人等和解,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且告訴人乙○○亦陳稱被告並未賠償等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故本案量刑時所應考量之情事,迄至本案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時,與原審並無二致,足認原審判決關於科刑部分,已綜合考量被告犯罪之情節,並就刑法第57條所示之各種量刑條件等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妥為斟酌,量刑上並無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亦未有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從而,原審量刑既無不當,被告復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另提出其他之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處,被告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審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情後,在法定刑範圍 內對被告量處如前所示之刑,併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所作刑罰裁量權之行使實無違法不當可言,量刑可謂屬妥適,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本院自應予尊重,故被告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7 1 條、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