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2
案號
NTDM-113-簡上-89-20250212-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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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文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 日113年度投簡字第54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652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 ㈡上訴人即被告施文中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針對量刑部分提起 上訴等語(簡上卷第44頁),足認本案被告是對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依前說明,本件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等其他部分。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案發前歷經離婚、失業、家人身體狀 況不佳等變故,造成我心理壓力很大,罹患強迫症、憂鬱症等疾病,才會以不正確的方式紓壓,希望能撤銷改判拘役10日並宣告緩刑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判決認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行竊手段尚屬平和、竊得財 物價值、竊得之物除「史班哲全效汽油噴嘴精鉬元素375ML」1個尚未返還告訴人張宸嘉以外,其餘均已返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前有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之紀錄、被告患有強迫症等疾病,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提起上訴後,經本院詢問告訴人之意見,其表示無調解 意願,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證(簡上卷第31頁);本院綜合全案情節,認為原審量刑已經充分考量被告上訴理由所稱之身心理健康狀態、被告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所處之刑度,也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應予維持。是本件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改判較輕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被告雖請求宣告緩刑,但被告於另案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 年度簡字第990號竊盜案件宣告被告緩刑2年(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確定),判決確定後不到2月,即於同年8月19日再以相似之手段犯下本案,倘若本案再宣告緩刑,難以確保被告不會再因衝動而犯竊盜案件,故本院認被告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不予宣告緩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 職務。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