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NTDM-113-聲保-68-202410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弘沛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弘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弘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假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年6月、5年6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9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