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NTDM-113-聲保-72-2024112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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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志賢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賢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 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