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NTDM-113-聲保-75-2024112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方 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方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1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271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27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2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教字第1130178927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