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NTDM-113-聲保-78-2024112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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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健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健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健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1年10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564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故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 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