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NTDM-113-聲-365-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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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陽純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陽純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陽純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3年6月25日受刑人之調查表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三、本院以113年8月16日投院揚刑公113聲365字第011905號函文 ,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上開函文於113年8月29日送達受刑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惟受刑人迄今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 四、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受刑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7月,各刑合併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且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拘役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拘役而遞增。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關係,其犯行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此觀附表編號1、2、3所示本院判決即明。可見受刑人上開數次犯行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具相當之密接程度。可見受刑人所犯之4罪,非惟犯罪類型相近,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暨斟酌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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