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4
案號
NTDM-113-聲-544-20250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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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達欣 送達代收人 賴冠伃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處分(113年度執字第2315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一刑事聲明異議狀及附件二刑事陳報狀 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故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拘役執行之案件,若於傳喚受刑人之傳票上註明該受刑人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旨,應認檢察官實質上已為否定該受刑人得受易刑處分利益之指揮命令,該部分之記載,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尚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陳達欣因酒後駕車之公 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投交簡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再經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移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以113年度執字第2315號案件辦理執行程序,經執行檢察官初步審查後核發附具記載「台端迄今已第3次酒駕,如准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準時報到,以入監服刑。傳喚日即執行日, 如有不明瞭或要陳述意見請提早來電洽詢書記官」之執行傳 票,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10時40分到案執行等情,有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提出之執行傳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315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依前述之說明,檢察官已就上開有期徒刑5月之確定刑罰為「不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指揮執行命令,應堪認定。 ㈡然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有不當,而向法院聲明 異議,應以檢察官所指揮之刑罰執行仍持續進行中為必要。查檢察官雖就受刑人前開有期徒刑5月之確定刑罰,有如上所載之執行指揮,惟經受刑人具狀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於113年10月8日重新核發附具記載「檢察官將於執行日審酌臺端意見及一切情狀綜合判斷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執行傳票暨檢附刑事執行意見書(供受刑人事先填寫後於執行期日攜帶到場),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10時40分到案執行,並函覆受刑人略以:臺端第三犯酒後駕車,聲請意旨尚不能認有何足以矯正臺端一再犯行之具體證明,請遵期於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到案執行。另檢附受刑人所提出之病況資料,函詢法務部○○○○○○○○,受刑人是否有監獄行刑法第13條應停止入監執行之情形,嗣受刑人於113年10月23日到案,當庭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審查後認:「依看守所113年10月14日函覆:看守所內醫療及飲食照護限制,冀請俟受刑人病況改善後再行入監執行等語,受刑人當前身體狀況不適宜入監,爰擬定讓受刑人接受手術及修養後,再行全盤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請另訂庭期」等情,有刑事聲請易科罰金執行狀、南投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法務部○○○○○○○○113年10月14日投所衛字第11300112420號函、執行筆錄、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等件在卷可查。由此觀之,受刑人前經執行檢察官所為應於113年10月15日10時40分到案執行,且不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指揮執行命令,應僅為檢察官就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之指揮執行內容作成初步意見,尚未形成終局決定,其目的係在使受刑人事先獲悉否准易刑聲請之初步意見,俾受刑人能備妥有關個人特殊事由之資料於執行期日一併提出,並於執行期日經由檢察官審核後再為最終准否易刑處分決定。而檢察官既尚未為准否受刑人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最終決定,本院自無從審查,且因執行檢察官批示改定執行期日而未實質發生指揮執行之效果,則受刑人對檢察官此部分之指揮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顯然並無實益,仍待檢察官為最終否准受刑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指揮執行命令後,始有聲明異議之客體存在,屆時受刑人若有不服,自可另行依法聲明異議,併此說明。 ㈢綜上,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