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銷燬扣押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NTDM-113-聲-577-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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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慶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被 告 許仕文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鄭謙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38號、113年度偵字第4485號、113年度 偵字第6495號),聲請人聲請銷燬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如附件所示之物,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銷燬之。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慶龍、許仕文涉犯共同製造第 三級毒品案件,經扣得如附件所示之物,內含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化學原料二氯甲烷、乙醇、二甲胺及甲苯等成分,現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代保管中,惟該毒品及化學原料數量龐大且具高揮發性,有揮發滅失及外洩之虞,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於判決確定前銷燬之。 二、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又按「查獲易生危險 、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慶龍、許仕文涉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經鑑定內含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化學原料二氯甲烷、乙醇、二甲胺及甲苯等成分,現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代保管中,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36004303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29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日刑生字第1136050602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113年6月25日刑生字第 1136076192號鑑定書、搜索扣案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詢問請被告等及其辯護人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被告等及其選任辯護人均表示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卷第330頁)。㈡另觀之卷附扣案物照片及參酌上開鑑定報告,本院考量本案扣案毒品及化學原料數量龐大、具高揮發性而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另審酌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上開意見,以及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本案之答辯、對本案扣案毒品、上開鑑定書均同意相關證據有證據能力之陳述,認應先予裁定命執行機關取樣後銷燬之,方可兼顧保管之便利性,且不致無端侵害被告等人之訴訟權。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2項前段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