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NTDM-113-聲-597-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陳宗佑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宗佑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 ,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