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NTDM-113-聲-604-202501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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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智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智雄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智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是本院自有管轄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件編號1所犯為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附件編號2所犯為侵入住宅竊盜罪,各罪間所侵害法益類同,然實施手段有所差異、分別竊取新臺幣31萬2千元、2萬2千元,侵害程度不同,時間誇度亦達4月,各罪顯非密集短期內而為,堪認受刑人係數次起意違犯刑律,顯然不知悔悟,在量刑上非可給予較大減輕,且各犯行間不具關連性,暨參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受刑人固具狀請求將刑期減刑3成,惟本院於定刑時,已綜 合考量上情,就其所犯各罪減輕相當幅度之刑期,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況附件編號1、2之原審法院於判決中均已審酌受刑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乙節,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故受刑人於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案件中重申此節,並主張應依此再大幅減輕其刑,並無理由,至受刑人如認上開確定判決有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之違誤,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非定應執行刑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