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NTDM-113-聲-698-20241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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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郭芳全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芳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郭芳全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 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