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NTDM-113-聲-723-202501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政霆 具 保 人 徐康博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康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康博因被告郭政霆詐欺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限制住居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及前案紀錄表等件,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21號案件執行卷宗全卷核閱該案卷宗所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等件,足認被告及具保人現今均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