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NTDM-113-聲-724-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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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即 被 告 徐康博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康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徐康博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限制住居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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