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NTDM-113-聲-743-20250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博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博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博丞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已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該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經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刑罰規範目的、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與關連性、所侵害法益、實施手段及時間之異同等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已具狀表示無意見,有卷附陳述意見查詢表為證,應認已周全對於受刑人之程序保障。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受刑人游博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罪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8/28 112/7/3~112/7/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撤緩偵字第32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投交簡字第42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1號 判決日期 112/11/10 113/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投交簡字第42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2/26 113/6/6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