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日期
2025-02-18
案號
NTDM-113-訴緝-29-20250218-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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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E VAN THANG(越南籍,中文譯名:黎文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 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353 條、第35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再 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宣示判 決時,當庭表示捨棄其上訴權,有該宣判筆錄記載足憑。嗣 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又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 並無違誤。」,亦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38 號裁定意 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LE VAN THANG(越南籍,中文譯名 :黎文勝)於本院113年10月29日宣示判決期日,已當庭陳明捨棄上訴權,記明筆錄,並經其簽名,即喪失其上訴權,有該期日宣判筆錄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權已經喪失,嗣於113年11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顯屬有違,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