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NTDM-113-訴-118-20250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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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朝原 林立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晉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 第9097號、112 年度偵字第9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謝朝原、林立偉及林晉維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朝原、林立偉及林晉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3 人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 261   309 頁),本院認為被告3 人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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