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NTDM-113-訴-118-202502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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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朝原 林立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晉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 第9097號、112 年度偵字第9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謝朝原、林立偉及林晉維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朝原、林立偉及林晉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3 人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 261 309 頁),本院認為被告3 人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