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DM-113-訴-134-20241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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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彰 送達代收人 張家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國彰因犯廢棄物清理法之第一審判決 ,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13年11月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