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NTDM-113-訴-166-202411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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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鍾緯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595、864、1490、1864、6075號),前經本院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上午9時29分宣 判,茲因被告涉嫌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之情事(告訴人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