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9
案號
NTDM-113-訴-206-202502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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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ROF FIRMAN WAHYUDI(中文姓名:玉替)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DEDI TANARO (中文姓名:迪德) 選任辯護人 黃國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66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62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ROF FIRMAN WAHYUDI、DEDI TANARO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一日 起,皆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MAROF FIRMAN WAHYUDI、DEDI TANARO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被告2人之押期將於114年2月28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2人涉犯者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罪,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如令被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在外,其等有相當可能選擇以逃亡方式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是依全案情節及目前審理進度,兼衡被告2人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本院認被告2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在,復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代替手段以保全被告,爰裁定被告2人皆自114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因被告2人所犯本件販毒案件業已審結,難認有彼此或與其他證人勾串之虞,故不續予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指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