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11
案號
NTDM-113-訴-208-202412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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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盈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號、112年度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盈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13年11 月2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9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