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06

案號

NTDM-113-訴-217-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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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文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具 保 人 朱永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007、6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永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文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爰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而由具保人朱永樹繳納上開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4年1月8日行準備程序,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被告無著,亦查無其有在監在所紀錄,本院並另定訊問程序期日,具保人也未偕同被告出庭,由此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依前揭規定,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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