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NTDM-113-訴-78-20250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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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源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758號、113年度偵字第1833號、113年度偵字第2085號、113 年度偵字第2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源雄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源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3年12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 二、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4年2月1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自112年12月19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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