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0-15
案號
NTDM-113-訴-8-202410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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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銘 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 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世銘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被告於113年10月15日行簡式審判程序時,改稱否認犯行,故本院認為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依上開規定,撤銷本院於上開日期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