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NTDM-113-軍附民-3-20241029-1

字號

軍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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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軍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林倸妤 附民被告 劉信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軍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定有明文。本案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辯論終 結,並於113年10月29日宣判等情,有本院113年10月17日審判筆 錄列印本可證。原告於113年10月2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顯然不符合前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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