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1-08

案號

NTDM-113-金易-17-20241108-2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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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蓓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補充「五、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 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未 載「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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