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2-04
案號
NTDM-113-金簡上-21-20241204-1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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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瑋玲 選任辯護人 吳榮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 國113年12月17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移送併辦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取消前開宣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