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1-14

案號

NTDM-113-金訴-138-2024111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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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琳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檢附本判決後之附件,應補充如後檢 附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檢附附件,然此一缺漏尚 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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