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2-06
案號
NTDM-113-金訴-272-2025020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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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益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 第3307號、113 年度偵字第3308號、113 年度偵字第42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74、119 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