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NTDM-113-金訴-279-2024101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承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279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承翰(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向 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故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