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18
案號
NTDM-113-金訴-330-2025021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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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立騰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113 年度金訴字第330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事實及理由欄一、本案犯罪事 實及證據應補充「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25行『於112年6月2日匯 款13萬元』應更正為『於110年6月2日匯款13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 部分,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25行『於112年6月2日匯款13萬元』之記載,顯係『於110年6月2日匯款13萬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