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1
案號
NTDM-113-金訴-401-2024112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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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世璿 葉遨岡 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32 號、第614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 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世璿犯如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拾月。 葉遨岡犯如附表編號14至38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編號14至38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㈠第1行「何世璿 、林煜凱與彭正宇」之記載應補充為「何世璿、林煜凱(林煜凱涉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與彭正宇」、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詐騙方式欄「假借解除錯誤設定需操作轉帳」之記載應更正為「假買賣」、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0匯款時間欄「18時2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8時19分許」、匯款金額欄「99,98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9,886元」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害人謝詠雯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被告何世璿、葉遨岡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何世璿、葉遨岡(下稱被告2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明定除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詐欺犯罪」,包含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然該條之構成要件和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數加重詐欺條款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適用,逕行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 ⒉另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於民國113年7月3 1日修正公布,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按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1、2項定有明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5年,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所定,自應整體適用有利於被告2人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規定論處。㈡核被告何世璿就附表編號1至38所為,均係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而被告葉遨岡就附表編號14至38號所為,均係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㈢被告何世璿與共犯林煜凱、彭正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何世璿、葉遨岡與共犯彭正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附表編號14至38所示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㈣被告何世璿就附表編號1至38之犯行,及被告葉遨岡就附表編號14至38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等二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之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被告何世璿就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犯行,及被告葉遨岡就附表編號14至38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㈤刑之加重減輕:⒈查被告何世璿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於108年5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證。則被告何世璿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何世璿前案所犯與本案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均相同,足見被告何世璿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而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則被告何世璿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犯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⒉另依詐欺防制條例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則本案被告葉遨岡既已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白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查無犯罪所得(詳如後述)須自動繳交,故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何世璿雖於偵審中自白,然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⒊另被告葉遨岡就附表編號14至38之一般洗錢犯行,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依卷內相關事證並無犯罪所得需自動繳回,是就被告葉遨岡所犯一般洗錢罪,原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因被告葉敖岡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部分減輕其刑事由。而被告何世璿所涉洗錢犯行,因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故無從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㈥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何世璿等2人非無謀生能力竟貪圖不法報酬,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收款車手,共同為本案詐欺犯行,被告何世璿等2人所為已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信任關係,造成被害人等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所為顯應非難;兼衡被告何世璿等2人始終坦承犯行,然迄至辯論終結前均未能賠償被害人等損害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何世璿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夜市擺攤、經濟狀況勉持、未婚、與家人同住;被告葉遨岡自陳大專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快遞員、經濟狀況勉持、未婚、與家人同住等家庭生活情狀,併衡酌被告葉遨岡所涉一般洗錢犯行合於前開減刑事由,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被告2人行為分擔、手段、客觀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㈧末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在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更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考量另考量被告何世璿等2人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性質相同,且各次犯罪時間極為密接,是綜合考量被告2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刑罰加重之邊際效用遞減情形,併就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何世璿於警詢、偵查時陳稱可自轉交之詐欺贓款中獲取1%作為報酬等語明確,足認被告何世璿就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犯行,均獲取轉交贓款金額之1%報酬,則該報酬核屬被告何世璿為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轉交款項×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均未據扣案,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何世璿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葉遨岡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㈡至已移轉於上游之款項,係由詐欺集團上手取得,非屬被告何世璿等2人所有,亦非在其等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如認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予以沒收,顯然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9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8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6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16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7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11、13、19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10、24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8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9、27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2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4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5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6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7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8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0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1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2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3、33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2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5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6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4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8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9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0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1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2所示事實 何世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遨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