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DM-113-金訴-417-202502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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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家齊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被 告 賴漢東 被 告 張靜茹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被 告 張朝詠 選任辯護人 劉鈞豪律師 吳振威律師 被 告 陳柏誌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 被 告 洪瑀瞳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522號、113年度偵字第5997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辯論終結後,被告曹家齊、賴漢東、張靜茹、張朝詠、陳柏 誌、洪瑀曈等人分別陳明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繳回犯罪所得等情 ,而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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