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1-26

案號

NTDM-113-金訴-452-2024112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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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鎮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 第5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鎮宗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17 頁),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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