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NTDM-113-金訴-465-2024100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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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庭豪 牛家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 年度偵字第60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定有   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固規定檢察官得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   起訴,然反面而言,一旦辯論終結,檢察官即無再行追加起   訴之餘地,而若第一審係以簡易判決處刑時,雖簡易判決並   無辯論程序可言,然如該案已經判決,則因本訴之訴訟繫屬   已經消滅,自不許再行追加起訴。 三、經查,依追加起訴意旨所主張,公訴人係以另案被告曾詩庭   前因透過被告李庭豪、牛家安交付本案金融帳戶資料所涉詐   欺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   1564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 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案件   審理中,因本案與該另案之被害人相同、被告李庭豪、牛家   安均為該另案之幫助犯,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   件,證據具有共通性,故針對被告李庭豪、牛家安追加提起   本案公訴。惟另案被告曾詩庭所涉113 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   案件,業因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經本院裁定改為刑事   簡易案件(案號:113 年度埔原金簡字第14號),復於民國   113 年9 月23日判決在案,此有本院113 年度埔原金簡字第   14號判決書列印本存卷可按,而本案係於113 年10月1 日方   追加起訴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 年10月1   日投檢冠騰(誠)113 偵6032字第1139021277號函暨其上之   本院收文章戳為憑,是參前說明,本案既係在前案已為判決   而消滅其訴訟繫屬後方追加起訴,程序自非適法,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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