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NTDM-113-金訴-507-2025021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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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凱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8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湯凱達因犯詐欺等之第一審判決,被告 不服該判決於114年1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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